您好,根据《著作权法》第四十二条 ”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,享有许可他人复制、发行、出租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。”四十八条第4项”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,复制、发行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,应承担侵权责任。”虽然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了对此著作权的限制:”为个人学习、研究或者欣赏,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,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,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、作品名称,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。”但将他人作品转载到其他平台,显然并非为个人欣赏,且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并不受权利人是否声明“禁止转载”的影响。因此,此种情况应属著作权侵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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